特殊与差别待遇(英文名: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T)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个重要原则和专门术语,特指发展中国家可在WTO谈判中做出比发达国家少的承诺,具体措施包括更优惠的市场准入、非互惠的市场保护和技术援助等。
特殊与差别待遇始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55年,GATT1947第18条规定发展中经济体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允许运用数量限制措施以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964年,GATT提出了“非互惠原则”。1979年11月,东京回合的第35届部长会议上全体通过了“授权条款”,该条款标志着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正式合法化。1986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部长宣言》载有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一些内容。2001年,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多哈举行,《多哈部长宣言》承认“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与差别待遇目的在于缓解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困难,减少其可能遭遇的风险,促进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有效减少贫困、改善民生。
201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广大发展中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WTO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保障。当地时间2025年9月2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纽约出席第80届联合国大会相关活动时宣布,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历史沿革
产生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筹备时期,谈判方曾对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展开讨论,但这种讨论是在例外的框架下进行的。GATT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是唯一规定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的条款。该条款指出,对经济处于发展初期、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成员,可以享受额外的便利,通过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和保障国际收支。
初步发展
1955年,GATT1947第18条增补了B款,规定发展中经济体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允许运用数量限制措施以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明确承认发展中经济体的特殊性,以及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本国产业,允许采用某些灵活手段来保障其义务的履行。尽管包含了多种可能情形,但条款内容有含糊不清之嫌,适用程序和手续繁杂,保障效力相对较低。
具备基础
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ATT,1964年GATT增补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第四部分提出了“非互惠原则”,它由第36条“原则和目标”、第37条“承诺”和第38条“联合行动”三部分组成。这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的国家所给予的优惠待遇或特别优惠政策等。另外,第四部分是GATT第一次明确了“发展”问题,给予发展中国家法律上一定的灵活性,尽管大部分内容都是非约束性的,却使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有了合法性基础。
通过授权
1979年11月,在结束东京回合的第35届部长会议上全体通过了“授权条款”。尽管“关贸总协定”有相关规定,按照“授权条款”,缔约方仍可以做出排除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安排,即只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授权条款”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安排确立了法律基础。该条款标志着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正式合法化,不再以例外豁免的形式出现。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多边贸易体制中。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部长宣言》载有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一些内容。乌拉圭回合使得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程度加深,通过的各项协议凸显出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安排的精神,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数量和适用范围都有所增加,推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新发展。然而,由于条款本身的不足以及发达国家规避义务,这些规定的实际价值十分有限。
受到挑战
WTO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协定内容缺乏法律约束力,只是表达为“最佳努力”条款。因此,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纷纷提出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执行的诉求,以增加其法律约束力。1998年,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发展中成员在会上制定了调整现有规定的建议清单,提出了诸多执行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不够精确和不易操作。2001年,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多哈举行,《多哈部长宣言》承认“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哈回合谈判也因此被称为“发展回合”。《多哈部长宣言》第44段规定,各成员应重审“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所有规定,以加强条款的精确性、有效性和易操作性。针对这一授权,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进行讨论,双方意见极具争议性,发展中成员将执行问题减少到88项。作为目前最新的执行提议,在2017年7月召开的WTO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由非加太国家集团、非洲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组成的90国集团(G90)将执行问题减至10个。尽管花了许多时间来讨论这些执行问题,但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不可调和的分歧,最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政策目的
特殊与差别待遇目的在于缓解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困难,减少其可能遭遇的风险,促进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有效减少贫困、改善民生。
政策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多项协定中都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内容,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优惠待遇有以下几类:
①允许保护的程度高于发达国家。允许承担较少义务,在承诺、行动以及使用贸易政策方面享有较大灵活性,具体表现在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可以高于发达国家。
②允许继续享受未加入世贸组织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即普惠制。
③允许履行义务的过渡期长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若有问题,要在两年内完成与世贸组织的接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延长为四至八年时间。
④允许在世界贸易组织里有些例外的原则。例如倾销,发展中国家出口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未到一定标准就不叫倾销。在投资上,发展中国家可以按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对外资利用方向、外资利用比例加以规定。
⑤从世贸组织获得援助。通过对发展中国家一些领域进行技术援助,增强发展中国家相关机构的能力,特别是在人才培训方面。
中国立场
2018年11月,中国发布《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提出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原则,维护多边体制主渠道地位、优先处理危及世贸组织生存关键问题、解决贸易规则公平问题并回应时代需要、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尊重成员各自的发展模式。
2019年5月13日,我国正式向世贸组织提交《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进一步建议:一是加强对世贸组织现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二是增加技术援助的针对性和具体性,确保其有助于发展中成员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价值链;三是根据多哈部长宣言要求,继续推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谈判;四是在未来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五是鼓励发展中成员积极承担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相符的义务。
相关事件
201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广大发展中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WTO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保障。
当地时间2025年9月2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纽约出席第80届联合国大会相关活动时宣布,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参考资料 >
商务部:WTO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权利须得到保障.中国政府网.2025-09-24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2025-09-24
会员观点|【袁其刚】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研究的新思路.微信公众平台.2024-11-08
中国在世贸组织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百家号.2025-09-24
【知识科普】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微信公众平台.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