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公安部令第128号文件。该《办法》旨在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和改造工作,共包含5章88条内容,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同时,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8号)被废止。
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奢侈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十四至三十一条
详细规定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提请,以及释放等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管理
第四十三至六十一条
明确了看守所应如何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和管理,以及罪犯的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等方面的规则和流程。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至八十一条
规定了看守所应对罪犯进行的教育改造内容和方法,包括法制、道德、文化、技能教育,以及劳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至八十八条
对罪犯在看守所内的违法行为处理、新犯罪行的侦查责任划分、看守所设置及实施细则制定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旧版《办法》的废止。
参考资料 >
> 新修订《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法律快车.2024-11-19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人人文库.2024-11-19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修订).docx.淘豆网.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