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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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英文名:the “left-behind”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中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反映。

2004年5月,教育部召开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座谈会,次年5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又在郑州召开“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支援行动研讨会”,这是首次就留守儿童问题召开大规模的会议。2008年,“留守儿童”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自2012年始,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农村留守群体的保障问题都成为固定的内容。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要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2023年11月,民政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2025年3月9日,民政部部长陆治原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民生主题记者会上说,将重点推进出台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政策措施,健全更好适应中国儿童事业发展需要的儿童福利体系,让留守儿童不再孤单。

2013年5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共有6102.55万,占农村儿童总数的37.7%,占中国儿童的21.88%。2015年7月30日,教育部发布2014年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在公报的统计数字中,中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075.42万人。其中,小学就读1409.53万人,初中就读665.89万人。截至2018年8月底,中国留守儿童数量相比2016年下降22.7%,部分地区降幅达40%以上,相关制度效应初步显现。2020年,中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4177万,城镇留守儿童2516万。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是1550.56万。

定义

1994年,“留守儿童”这一概念首次出现,最早是指父母出国留学后,留在国内的子女。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留守儿童”这个概念的含义越来越丰富,不同学者对它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按父母外出的时间长短计算,有的依照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务工作为划标准。随着学术界对留守儿童这个社会问题的不断深入研究,留守儿童的定义也有了相应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留守儿童指的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把孩子交由他人教养的儿童。

第二、在农村,将孩子托付父母或其他亲属照料的外出务工人员,即父母双方或单方,他们的孩子就是留守儿童。

第三、迫于家庭经济压力,父母双方或一方进城务工,被迫留在农村生活学习的儿童就是留守儿童。

第四、被迫单独留在农村接受教育的儿童,他们受限于各种条件,不能跟随父母一起进城学习生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对留守儿童的定义,即:“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其中有两个要点,一是失去或基本失去父母监护,一是年龄为十六岁以下的农村户籍儿童。

产生背景

产生原因

在中国,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城乡生产和生活条件差别巨大,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留下了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

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产生来自于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的贫困,使孩子的父母不得不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另一方面,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制以及社会对“农民工”不公平的待遇,使广大农民没有办法及能力带着孩子一起走进城市。

1、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一般都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工作,他们在工作之余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自己的孩子。

2、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无法与城市工人相比,差距很大。以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很难支撑一个家庭在城市的生活。

3、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学校上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学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难承受高额的费用。而城市中那些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基本上都是民间兴办的,其教学质量不仅无法和城市学校相比,也无法和农村学校相比。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

城镇留守儿童

城市(特别是小城镇)里的“国字号”企业改组或消失,工人失业后往外地去务工,孩子留守。

侨乡留守儿童

改革开放以来的移民浪潮是造成留守儿童的主要原因:

第一,移民至其他国家谋生发展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碍,由于暂时无法解决这些困难,孩子们往往留在国内。一般地,出国人数的多少决定了留守儿童的多少。

第二,侨乡出国人群多数为新移民,许多孩子的父母在国外还处于创业阶段,工作、生活很艰苦,没有条件养育、教育孩子,孩子出生之后就送回中国。因此,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方,留守儿童所占比例较大。如玉壶镇的小学中,70%的学生都是国外送回来的小孩。很多经济条件不好的海外父母一直在比较孩子在国外抚养与国内抚养的成本,部分非中国籍儿童在中国学校就学存在的不便(如交赞助费),也阻碍了一些父母做决定。

第三,其他的原因。如,有些海外父母考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可能会失去与中国的联系,或在异国环境中学习中文有太多困难,或认为国内数学教学难度大,对出国学习有优势。还有的父母希望让孩子在幼年时接受较多的中国文化的熏陶等等。

数据统计

2005年,根据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推断,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和2000年相比,2005年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增长十分迅速。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29%,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约3000多万。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53.71%,女孩占46.29%,男女性别比为114.75。农村留守儿童的分布十分集中,而且多数居住在中南各省。四川省、安徽、河南省广东省湖南省江西省6省的农村留守儿童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2%。

2010~2020年,中国留守儿童增加1202万人,城镇留守儿童规模增加995万人,对应增幅65.4%,农村留守儿童10年间仅增加了207万人,对应增幅只有5.2%。然而,农村留守儿童虽然增幅较小,但在农村儿童整体规模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农村留守儿童人口规模不降反增,且在农村儿童中占比明显增加。

2013年,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课题组的调查,留守儿童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6000多万留守儿童中,有57.2%是父母一方外出,42.8%是父母同时外出,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在年龄分布上,0至5岁的学龄前留守儿童占38.37%;6至11岁的小学学龄段占32.01%;12至14岁的初中学龄段占16.3%;15至17岁的大龄留守儿童占13.32%。

2016年11月,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超过90%分布在中西部省份。其中,由(外)祖父母监护的805万人,占89.3%;由亲戚朋友监护的30万人,占3.3%;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31万人,占3.4%。有36万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占4%。从范围看,东部省份农村留守儿童87万人,占全国总数的9.65%;中部省份农村留守儿童463万人,占全国总数的51.33%;西部省份352万人,占全国总数的39.02%。从省份来看,江西省四川省贵州省、安徽、河南省湖南省和湖北等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都在70万人以上。

2020年,中国父母至少一方外出流动半年以上的0-17周岁儿童规模为6693万人,占全国儿童人口的比例为22.5%,意味着中国每4名儿童中就有接近1名儿童为留守儿童。其中,农村地区留守儿童规模为4177万人,占农村儿童人口的37.9%,意味着平均每3名农村儿童中就有1名留守儿童。45.6%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双方都外出,也就是说约1900万农村留守儿童与祖父母或者其他人一起居住。2020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在河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等劳务输出大省。河南农村留守儿童比例占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比例最高,为14.6%,稳居全国第一,对应的规模超过600万人。其次,四川、广西、湖南、广东省等省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占全国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8.5%、7.6%、7.1%和6.7%,5个省份合计比例达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44.5%。此外,安徽、贵州省江西省等省份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也不容忽视,超过200万人。

相关政策

国家政策

2013年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切实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要求做到“三优先”:优先满足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优先保障留守儿童交通需要;针对不断提高留守儿童教育水平,提出“四加强”: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全程管理、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针对逐步构建社会关爱服务机制,提出“三支持”: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区关爱服务、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会关爱活动。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2019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了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的总体要求,强调顺应新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征,不断完善关爱服务措施,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同时,也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从而形成合力,共同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2020年教育部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特别是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坚决防止因学习困难而辍学。”2021年颁布的《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完善农村儿童教育关爱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工作,强化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等工作措施,对有特殊困难的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

202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精准摸排机制,加强教育保障和关爱保护,优先保障寄宿、交通、营养需求,强化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2023年11月,民政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部署实施精神素养提升、监护提质、精准帮扶、安全防护和固本强基等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云南省

2025年8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经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云南省首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以简明条文构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主要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家庭(父母)、学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的职责,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具体措施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充分彰显“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地方立法特色。

该条例强调关爱保护应当适应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留守儿童人格尊严,保护留守儿童隐私,提高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家庭主体责任,规定了父母应当与留守儿童保持密切沟通,给予亲情关爱等。同时,对学校关爱保护、社会关爱保护、司法关爱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坚持政府主导和标本兼治,明确民政部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具体职责,细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针对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源,一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发展地区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留守儿童父母就近就业创业;另一方面,鼓励外出务工的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一方留家照料,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数量。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对帮助留守儿童增强学习兴趣、防止沉迷网络、政府购买服务、制定实施办法等社会关切,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积极回应。

河南省

2016年5月,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在中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小组。2018年,将“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工作职能扩展到困境儿童保障等内容。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相关职能并入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24日,河南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会议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聚焦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出台惠民政策和暖心措施,促进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相关政策,全力推进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落地见效。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摸排,健全基础台账,加强数据对比,全面掌握儿童基本生活状况、流动趋向及公共服务享有情况。要强化政策供给,提升保障水平,研究制定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推进和协同联动,做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丰富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守牢儿童安全底线。

福建省

2016年11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该意见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群团组织作用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构建家庭、政府、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体系。

福建省先后出台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暂行实施办法》等政策,为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撑。健全基础台账,“一人一册”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将全省2.4万名留守儿童全部纳入关爱保障服务范围。健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1117名、村(居)儿童主任17351名,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日常走访探视;省民政厅会同省检察院建立实施“春蕾安全员”工作机制,主动关爱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

重庆市

2024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旨在通过优化关爱服务举措,更好促进城乡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该方案提出,一是提升家庭监护质量。建立健全家庭监护监督、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评估、家校社联动、委托照护等制度。二是抓实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联动的心理健康工作制度,开展教育辅导、健康监测、预警干预等服务,构建“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社会力量”的心理健康工作格局。三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惩戒、转化、帮扶制度,加强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四是防范遭受不法侵害。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五是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健全留守儿童基本福利制度,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六是优化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完善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友好环境建设等制度。七是深入发动社会参与。培育发展儿童领域社会组织,引导规范其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八是逐步减少留守现象。简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程序,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推行就近入学,优化升学考试制度。九是推动数字赋能工作。加快开发数字化应用,优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等应用场景建设,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一件事”改革。

该方案要求,要健全发现预警机制,强化走访摸排,精准掌握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家庭监护等情况。要健全监护帮扶机制,对出现监护困境的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要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资源、资金、项目统筹,形成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安徽省

2018年7月,安徽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基层督查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压实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受教育、安全、健康等权益。 该通知确定了督查巡查的工作内容。乡镇巡查主要内容是确认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村(居)儿童保护专干配备及每季度走访、重点时段巡查情况。县级督查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保障、队伍建设、政策宣传、机制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2019年,安徽省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将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2022年8月10日,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牵手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牵手行动。

2024年1月,印发《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要求到2026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加强,以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关爱服务体系专业化、系统化进一步加强,关爱服务品牌创建效果进一步凸显,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巩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保障。

浙江省

2016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新增专门章节“留守儿童保护”,提出构建全社会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为了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条例指出,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对留守儿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2016年,浙江省按照民政部等八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监护缺失、无户口、失学辍学等问题,浙江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民政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江苏省

201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关爱服务体系作出制度化安排。同年,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教育、公安等十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八项目标任务,全面、及时、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

2018年,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在村级层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1+1+1”结对关爱保护机制(一名农村留守儿童落实一名村组干部、一名远亲近邻或一名志愿者与其结对),将农村留守儿童全员纳入有效保护和监管范围。2019年,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0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基层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2020年,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国资委、省中华全国总工会等6部门出台《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推动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2017—2020年省政府连续四年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年度民生实事工程,实行目标管理。

贵州省

2024年5月11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贵州将通过强化儿童救助保障、健全基层儿童关爱保护队伍、支持建设和运行“儿童之家”等方式,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该方案指出贵州将实施精神素养提升、监护提质、精准帮扶、安全防护、固本强基“五大行动”,开展多项重点工作,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其中,调整走访频次和关爱内容,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对农村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山西省

2016年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阵地和队伍建设,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2024年11月,山西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会议在太原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了山西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任务。会议指出,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政策体系,优化服务措施,全力保障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会上印发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会后还召开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甘肃省

2016年,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2021年8月,甘肃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强调,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委托照护责任,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照护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和安全无忧。

相关问题

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

第一、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的学习。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学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度下降,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

第二、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担忧。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城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容易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南方沿海某省一项调查显示,19.6%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他人,11.4%觉得自己受歧视,9.5%有过被遗弃的感觉。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

第三、疏于照顾,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女孩受到性侵害又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1.心理问题。心理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最值得关注的问题。长期的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甚至是他人监护、无人监护,使“留守儿童”无法像其他孩子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家长也不能随时了解、把握孩子的心理、思想变化。这种亲情的缺失使孩子变得孤僻、抑郁,甚至有一种被遗弃的感觉,严重影响到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这些心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使他们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社会,都经常出现一些与其他孩子不一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常常超越道德、法律底限。

留守儿童年龄幼小就离开父母,父母关爱严重缺失,尽管有些是爷爷奶奶或亲朋监管,但毕竟与父母亲疏不同,一遇到麻烦就会感觉柔弱无助,久而久之变得不愿与人交流,性格内向。在情感上缺少健全的关爱和沟通,容易产生心理障碍。长期与父母分离,导致留守儿童在日常生活中享受不到父母的关怀,遇到困难不能从父母那里找到感情的支持,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出现一些差错得不到及时的引导、纠正,久而久之,便形成一些明显的心理行为问题。如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焦虑自闭,缺乏自信,悲观消极。

儿童大都具有攀比心理,具有强烈的自豪感,而父母不在身边,他们就像失去了坚强的依靠和保护,因此和有些父母在身边的孩子相比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障碍,有的甚至自暴自弃,丧失信心,学习不求上进。

父母外出使孩子在家里感到空落感和孤独,从而产生心里骚动和抑郁等问题。亲情的抚慰与关怀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留守儿童大部分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对自身变化与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理解与认识,同时也面临许多方面的问题和烦恼,需要有渠道倾诉,有亲人安慰。但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有的半年,一年甚至多年都难以给孩子打一个电话,写一封信,见一次面,以此维系亲情很难沟通思想,倾听烦恼,给孩子予以足够的关怀。有的父母与孩子多年不曾见面,致使孩子遗忘了父母的面貌,更谈不上有何亲情。

少数孩子不理解父母,认为家里穷,父母没有能耐,才外出打工,由此产生怨恨心理,有的孩子在父母回家后说疏远父母,和父母产生情感隔膜,甚至怨恨父母无情。

近年来关于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多,留守儿童杀母案就是一个社会的悲剧,因为沉迷网络游戏而父母不在身边管教,同时由于爷爷奶奶灌输的母亲不好的思想,母亲就惨死在自己手上,而更心寒的是杀母之后还若无其事的去学校上课。另外还存在一些留守儿童被伤害事件,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以及疏于管理,留守儿童被伤害事件仍然频发,而伤害人多是周边的邻居或者亲戚。

2.学习问题。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身边,对“留守儿童”学习方面的帮助和监督大大减少,甚至完全减除了,使孩子在学习方面处于一种无人过问的状况。学好了,没人夸;学坏了,无人骂。渐渐使孩子对学习产生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孩子的精力不放在学习上,自然就要在其他方面加以消耗,于是其行为开始出现偏差,各种超越道德、规则的行为开始在孩子身上出现。加上监护人本身对孩子亲情缺失状况的同情,于是在孩子行为稍有出格的时候也不会加以管束,使孩子在偏离健康发展轨道的方向上越走越远。缺乏管教引发行为失范甚至越轨,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极为普遍。

3.生活问题。留守儿童的生活问题,特别是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的那部分儿童,其生活状况是不容乐观的。留守儿童的父母之所以抛下自己的孩子外出打工,是因为家庭务农的收入无法让自己的家庭过上稳定的生活,否则哪怕有一点办法,他们都会想方设法与孩子待在一起的,所以生活困难是“留守儿童”家庭的普遍特征。虽然他们出去打工可以挣到一些钱,但其付出与收入相比依然是极不平衡的,有时因为制度等方面的缺陷,自己挣到的钱还不能及时拿到手,所以他们在家庭生活方面是极其节俭的。父母离开后,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在节俭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表现在饮食方面,吃好是不敢奢求的,能吃饱就行了。儿童时期正是长身体的时期,合理的饮食结构和营养搭配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处在这一年龄段的城市儿童,是备受父母及亲友呵护的,而农村留守儿童只能在极度节俭的状态下过着维持温饱的生活。这些儿童在生病的时候,也往往没有能力和条件去医院救治,只能采取一些简单的、传统的方法治疗,或者不治疗。另外,留守儿童还要承担各种家务劳动。

4.社会关爱不足问题。家庭温暖的缺失使留守儿童心理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变异,他们多在性格方面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抑郁和孤僻,很难融入正常的同龄人群体。加之,农村的社会活动和人际关系基本上是以家庭和亲缘关系为纽带展开的,对于自己家庭及亲缘关系之外的其他人的困难处境,他们虽有同情的态度,却也无可奈何。留守儿童在既得不到家庭温暖又得不到社会关爱的情况下,只能靠自己对生活及社会的理解生活并发展自己,造成道德滑坡、学习偏差、心理缺失等现象。

5. 教育问题,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许多留守儿童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即使有机会上学,他们也往往因为缺乏家庭教育的支持而难以取得好的成绩。教育资源的不足和城乡教育差距的加大,使得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更加突出。

6.安全问题,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父母不在家,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相对较差。同时,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也是影响留守儿童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保障留守儿童的安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问题分析

留守儿童问题既有学校教育的因素,也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因素;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

第一、家庭因素

第二、学校因素

在很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较差,教学设施较为简陋,师资力量薄弱,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农村中小学除了讲授文化课的智育教师之外,思想品德教育、美术、音乐、英语、体育等方面的教师比较缺乏,基本没有专门的指导教师,不能为学生照顾。同时,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没法向家庭了解孩子的真实情况。学校教育侧重在校时段教学管理,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关爱难以顾及,与家长的沟通难以实现。“问题儿童”难以管理,有的学校在教育无效时干脆放任不管,一推了之。再之,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尚没有通讯费补贴,客观上限制了教师联系家长的主动性,有的调皮的孩子利用这个空当,在学校里欺骗教师,在家中又蒙骗父母委托的监护人。这种缺少特殊性、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教育及其健康成长。同时,还有受经济状况、教育观念及教师资源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农村学校片面强调升学率而忽视对学生的安全健康、道德素质和心理健康的教育,有的学校根本没有条件渠道,更加孤立无助。

第三、社会因素

解决方案

解决建议

解决办法

社会层面

第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应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消除与户籍管理相联系的就业、医疗、教育等政策障碍,保障农村儿童享受平等的教育权;依靠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制力量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采取措施净化学校、社区等育人环境,保障农村儿童的健康成长。

1、加强行政保障力度,保障农村儿童享受平等的教育权行政保障是指国家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学生合法权益提供的保障措施,包括对学校工作的监督、为保障学生权益提供的政策支持以及对学生权益受损的救济。行政保障主要是政府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依靠权力来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2、强化政府教育职能,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的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应该而且必须为每一名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以公共财政满足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3、发挥政府组织协调职能,优化社会教育环境。

教育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三者缺一不可。但是,从中国农村社会教育比较落后,对儿童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机构太少。政府应发挥其组织协调能力,对留守儿童教育给予特殊的支持和帮助,号召社会各界成立专门关心和保护留守儿童的工作机构,协调发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参与留守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从而逐步改进农村社会教育环境,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损失。

4、重视对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指导培训。

建议在政府部门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加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教育网络,拓展城乡家庭教育渠道,通过远程教育网络、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有针对性地设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教育版块,定期地对监护人进行系统的培训和专项知识学习,交流对留守儿童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提高他们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教育层面

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就必须从制度层面整体地加以考虑和解决。

学校方面

学校是儿童接受正规教育的场所,留守儿童每天大部分时间都要在学校中度过,作为直面留守儿童的教育实施单位,学校应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职权和职能范围内,充分发挥教育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力度,提高对留守孩子的关心呵护程度,为留守儿童的学习、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1、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学生档案:学校在全面了解本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留守儿童学生档案。档案中应详细记载留守儿童父母的务工去向、联系方式和代理监护人的有关信息等,特别是登记清楚托管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儿童平时的学习、生活情况和成长状况档案上也应有详细的跟踪记载。老师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联系和沟通,通报儿童在校期间的学习和思想状况,让子女感觉到父母就在身边。通过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学校、家长、监护人三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能有效增强留守儿童学习的主动性,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2、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儿童时期,是一个人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但对于留守儿童来讲,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身心的正常发育,造成许多儿童的心理障碍。学校要从生活上和心理上给予留守儿童更多关心和关爱,重视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备心理教育教师,开设心理辅导活动课,帮助指导留守学生解决各种困惑和疑难,对其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把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学习和家庭、集体生活上来,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帮助其健康和谐发展

3、建立家访制度:老师定期对留守儿童进行家访,向监护人反映留守儿童在校学习表现,并了解其在家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解答监护人在教育中存在的困惑,帮助监护人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真正实现家校联动,互相沟通。农村教师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的关爱,并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班集体温暖,减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断层与真空。同时,通过书信、热线电话等形式,加强与留守学生家长的沟通,为增进孩子与父母的联系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假期、召开留守学生家长会,与家长交流,使学校内外对留守学生的教育影响产生合力效应。

4、丰富教育内容:面对新时期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学校以往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已很难发挥作用,学校和教师应尽快转变只重学习成绩的教育观念,在为他们提供良好知识教育的同时,也要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平时的管理中要更多地关注心理、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除了学业教育外,还要设计丰富的教学内容,加强生存教育、安全教育、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知识和法制教育等,特别要加强德育教育和生活技能教育,使留守儿童既能学到科学文化知识,又能处理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帮助他们平稳地度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他们的健康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5、发展寄宿制学校:寄宿制能够加强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监管,是中国目前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比较可取的一种做法。政府应在农村地区积极推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让留守儿童过一种家庭式的学校生活。通过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管理,让他们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以对他们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偿,使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功能更有效地发挥。这样不仅可以兼顾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且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安全。

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和监护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儿童的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家庭的安全感和亲情的温暖是任何外力都无法取代的。留守儿童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有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也有父母在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的影响。进城务工的农民家长必须提高家庭教育意识,摒弃“孩子可以自由成长,教育只是学校责任”的错误观念,注意与孩子及学校和老师保持经常的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发展状况。同时,家长要认识到不顾孩子,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整个家庭的发展。树立知识改变命运的思想,重视孩子的人格教育,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拥有知识的人,更重要的是具有完美的人格以应对社会的人。

2、亲情交流弥补家庭教育缺失:完整的家庭结构是留守子女接受教育和自身发展最有利的环境。家长应努力创造条件,弥补家庭教育缺失对其子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父母可以通过电话、写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经常性情感交流和亲子互动,倾听子女的心声,在交流过程中,除了问及学习、身体状况等内容外,要与子女交朋友,多倾听子女的心声,体会子女内心、情感的变化,对孩子的道德发展程度和精神需求给予更多的关注,使他们能够充分体味到亲情和温暖,感受到父母的爱。另外,父母还要与学校和老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随时了解子女学习和发展情况,并对其进行及时地引导和教育,防止其滋生消极的思想倾向。

3、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父母是未成年儿童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儿童最依赖的人。父母必须提高监护意识和责任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儿童利益优先,以儿童能健康成长优先。父母外出务工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将子女带在身边;如无法带在身边的,父母双方应尽量不要同时外出,做到一人外出,一人留在家照看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最大限度地维持家庭功能的完备,即使外出务工也应选择离家较近的地方或工厂,有利于孩子和父母频繁的接触和交流;父母双方同时外出也应委托有一定教育能力的监护人,同时向委托监护人明确教育职责,要求其全权代为管理、督促其子女的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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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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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况如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 “民政这五年”新闻发布会.广东省民政厅.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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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部署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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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蕾” 绽放,留守儿童被爱包围!.福建民政.2025-09-16

重庆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民政部.2025-09-16

安徽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督查巡查的长效机制.民政部.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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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律法规、讲安全知识、送关爱服务,安徽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新京报.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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